2007年1月1日起,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
福建省规定,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在缴纳方式上分为一次性缴纳和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下(包括3年)的,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次性全额缴纳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保证金可一次性全额缴纳,也可以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的,首次缴纳的保证金应不少于总额的20%;余额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但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1年,应缴纳全部保证金。采矿权人拒绝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以不按规定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依法处理。
福建省强调,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应当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一般应实行边开采边治理;根据矿山开采状况和技术措施,停办、关闭矿山前可以实施恢复治理的,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1年的,应当进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分期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可以申请使用已缴纳的保证金,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返还部分保证金后,专户中保证金的余额应不少于总额的20%。停办、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的要求,自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